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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节定礼盒,质量却不尽人意如何维权

时间:2019-09-11 16:47:07 来源: 作者:

   月到中秋分外明,中秋佳节瓜果香。中秋在中国不仅是一个传统节日,更成为很多商家营销的一个重要机会。为了提前准备2018年中秋节的营销活动,北京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文化公司)在2017年12月16日与北京唐包装彩印厂(以下简称唐彩印厂)签订了月饼高端礼盒的《采购合同书》,约定唐彩印厂分三次向宋文化公司提供月饼包装盒以及包装盒内托,合同签订日宋文化公司支付前期费用26万,合同中约定产品验收标准为:按封样制作。


  2018年1月6号宋文化公司派工程师与唐彩印厂签了一份关于制作标准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与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统一,但是宋文化公司的工程师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唐彩印厂在质量补充协议签订前,已经按照采购合同开始生产了第一批礼盒,2018年3月16号按照合同生产的第一批礼盒应交付宋文化公司,但宋文化公司以该批次礼盒质量不符合补充协议的质量约定,拒绝接收并要求重新制作,唐彩印厂以完全按照采购合同生产制作的,质量方面并非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唐彩印厂多次与对方沟通,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处理结果,最后唐彩印厂只好诉助于法律,通过网上咨询对比最终选择了专注于合同纠纷的浩云律所,通过电话与律所擅长合同纠纷处理且经验丰富的李律师约定了律所面谈时间。经过交谈李律师对唐彩印厂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该案件应着手处理的关键点。一番交谈过后,唐彩印厂负责人对案件有了很大信心,其实更多的是源于对浩云李律师理论知识和经验的信服,随后唐彩印厂负责人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2018年3月26日承办律师根据唐彩印厂提供的证据材料,整理出所需要提交的立案所需材料,并于当日向石景山区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李律师对本案认真分析后总结出本案的双方争议点在于,唐彩印厂提供的礼盒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第一批交付的礼盒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还是根据补充协议的质量标准为准。李律师明确办案思路,唐彩印厂生产的第一批定制礼盒完全是按照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的,但对方却一直抗辩说该补充协议可以适用于该批次。

  2018年5月18日,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李律师根据所整理的采购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说理和抗辩。宋文化公司认为唐彩印厂并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制作。浩云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根据对方的诉求以及证据材料据理力争,并提供了唐彩印厂所交的货物是严格按照宋文化公司当初的采购合同制作的,该批次并不受补充协议的约束,宋文化公司拒绝接收已经制作好的第一批礼盒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宋文化公司这种行为已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同时该违约行为也造成唐彩印厂大量库存积压等财产损失。最终石景山区法院根据双方所提的证据材料,支持了唐彩印厂的诉求即解除合同并返还前期支付的26万费用及利息,并赔偿实际损失12万。2018年6月13日唐彩印厂收到胜诉判决后,其负责人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并亲自到律所对浩云李律师表达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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