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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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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未按期提供设计方案可以解除装修合同吗?

时间:2019-11-25 11:18:15 来源: 作者:

   2018年6月18日,白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图纸采取委托装修公司设计方式,由装修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双方对施工图纸应以签收确认。设计合同则约定:设计周期50天,完成房屋预交底测量后,装修公司应出具设计图纸。在业主交纳设计费后,业主在其设计方案上签字确认视为其已经提供设计服务。同时,合同约定了延误工期情况下白女士的合同解除权及相应的违约条款。签订合同当日白女士即支付了工程款52000元及设计费10000元。


  但是白女士交完钱之后,装修公司似乎就忘了这件事情,两个月过去了,白女士也没有收到装修公司发送的设计好的设计方案。不愿意再耽搁下去的白女士于是打电话到浩云律所咨询自己能否解除合同,要回已支付的费用,并要求对方赔偿。

  浩云专业装修纠纷律师接待了白女士,和她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查看了白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给她做出分析。这两份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履行。装修公司依约应至少在设计周期届满时向白女士提供设计方案,并由双方对该方案予以签字确认。现装修公司没有按期提交《设计方案已经造成违约。而且设计方案是实际施工的前提,没有设计方案自然也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装修公司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既要把白女士已经支付的费用返还给她,还要另行支付违约金。

  白女士后委托我们浩云装修纠纷律师代理此案。庭审中,装修公司称已经向白女士提供了《设计方案(施工图)》、《合同报价表》等,不同意退还设计费与工程款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白女士签字确认的证据,我方认为白女士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装修公司没有如约履行义务,也并未实际准备开展工作。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履行。装修公司依约应至少在设计周期届满时向白女士提供设计方案,并由双方对该方案予以签字确认。现装修公司无法证明其提交法院的《设计方案(施工图)》送达时间和方式,亦没有白女士签收证据,应视为装修公司没有按期交付设计方案。基于设计方案是实际施工的前提,故上述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及《设计合同》,由装修公司向白女士返还合同款62000元及给付相应违约金。

  浩云装修纠纷律师提醒:

  装修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消灭。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装修公司延误工期情况下的业主的解除权,故张女士有权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在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的履行转换为返还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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